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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第8期拍卖公告(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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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第10期拍卖规则及过户指南(2016.3.27)10

2016-3-21 17:33:00    浏览次数:
                                                                       拍 卖 规 则

 

我公司(即拍卖人)接受委托,依法举行镇江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拟取消车辆(以下简称公务用车)拍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通行惯例制定,为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就拍卖规则告知如下:

第一条: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参拍者)均可报名参与本次拍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竞买人身份或者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遵守。

第二条:参拍者应当依据本公司拍卖公告中的要求向本公司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并按公告中的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明与拍卖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领取有关资料(包括领取竞买号牌)。

第三条:参拍者可以在拍卖展示期间(时间见公告)至标的物展示现场查勘本次拍卖的公务用车。需要发动汽车的,需事先交纳保证金方可进行,交纳1万元/份保证金的限发动5辆。

第四条:车辆拍卖以现状为准。参拍者在展示期间有权主动了解和查验拍卖标的物的状况、查看车辆的证照等资料。拍卖人对车辆不提供保质承诺和保修服务,据此再次提请竞买人认真仔细查勘车辆的状况。

第五条:已经与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参拍者应当于2016327日上午9点起凭领取的竞价号牌入场参加本次拍卖会。

第六条 持他人本票、汇票以及以刷卡形式向我公司交纳保证金参加拍卖活动的,本公司视办理人与保证金所有人之间存有代理关系。

第七条:拍卖会的拍卖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竞买人应当遵守拍卖会场的秩序和尊重拍卖师的工作,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价,更不能阻碍拍卖师的正常工作。违反上述事项的,拍卖师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

第八条:交纳1万元/份保证金的竞买人在其拍中一辆汽车后,其号牌将被收回;交纳10万元/份的则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车牌号码不在本次拍卖范围。

第十条:竞买人应当了解车辆拟落户地有关车辆的落户要求,拍卖人申明,拍卖一旦成交,竞买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反悔。

第十一条:竞买人领取的号牌是竞买人在拍卖会现场的唯一身份表示,号牌的应价或者加价行为,拍卖人认为是号牌领取人的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本次拍卖按增价的拍卖方式进行,即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以及加价幅度,竞买人以举牌表示应价;竞买人也可以在举牌的同时直接报价,但加价额必须是拍卖师规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三条:竞买人的应价或者加价经拍卖师确认后,不得撤回,只有出现更高应价时方失去其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当出现最高应价时,由拍卖师报价三次,落槌表示成交,竞买人成为标的物的买受人。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与拍卖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拍卖佣金为成交价的3%,此款是由买受人在成交价以外另外支付的。

第十七条: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16328-29日,上午930-下午4时前到车辆展示地点支付成交价款及佣金。支付成交价款及佣金可接受买受人办理银行转账、银行本票(汇票)、现金或刷银行借记卡(刷卡手续费每笔26元买受人自理)的方式。成交价款部分拍卖人只提供收款收据。原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暂不冲抵,作为过户保证金,车辆过户完毕后,凭新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代码证、过户后的交强险保单办理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至车辆移交之时,保险过期的,买受人应当先行购买保险方可提车;车辆除字除标未达标的,买受人不得使用,应当直接送有关修理企业进行除字除标,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328-29日,上午930至下午430分,买受人凭交款凭证和成交确认书办理提车提证手续,提车时需要与拍卖人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条:车辆已经通过车管部门的初步查验的(档案袋中有检验单且标注合格的),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不再需要验车直接持有关文件资料办理过户、选号手续。过户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见本册后页的“车辆的接收与过户指南”)。买受人在取得车辆后,建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保养,完成后应当立即与原车辆单位联系,买受人应在412日前办理完过户手续,过户中的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未拍中的竞买人,请于拍卖结束后,凭保证金收据在拍卖现场办理退款(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交纳价款或者交纳价款后不提车的,自41日起其拍得的车辆将作移库保管,拍卖人有权按每日50元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用,且对车辆的状况拍卖人不再负有责任。逾期10日不交纳货款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其保证金将不再予以返还,归拍卖人、委托人所有,其所拍得的车辆将重新拍卖,并且拍卖人有权依据法规保留对买受人的进一步追偿权;买受人在取得车辆后在约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过户且不能书面合理说明原因的,我公司有权按逾期日每日200元在保证金中扣减,归拍卖人所有,且有权视同车辆已经过户结束并根据委托方的需要通过报纸发布申明或者催告,此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竞买人如发现在本次拍卖活动中权益受到侵犯,请向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投诉,电话0511-85037922.

第二十四条:本次拍卖活动由镇江市镇江公证处担任公证,买受人需要单独出具公证证明的需要另外按公证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五条:拍卖人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

 

                                               镇江市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6316

 

 

 

成交车辆的交接与过户指南

 

1、             车辆款项的交纳

1.1买受人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款项向拍卖人交纳成交价款,(成交价款包括拍卖时的落槌价格和需要买受人另外支付的此价格3%的拍卖佣金);

1.2交款时间及地点:2016328-29日,上午930至下午4时至车辆停放地点;

1.3交款方式:银行转账、银行本票(汇票)、现金或刷银行借记卡(刷卡手续费每笔26元买受人自理)均可。

1.4买受人原交纳的保证金暂不冲抵,作为过户保证金,车辆过户完毕后,凭新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代码证、过户后的交强险保单办理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

2、车辆的交接

   2.1买受人在交纳款项后,于2016328-29日,上午930至下午430时至车辆停放地点,向拍卖人出具身份证明、交款凭证和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车辆及车辆的资料;

   2.2钥匙有且只保证一套(清单中特殊注明的除外),拍卖人承诺凡原单位移交给拍卖人的资料均全部移交给买受人;

   2.3买受人在交接车辆时应当向拍卖人签订安全承诺书,承诺车辆在未过户完毕前不得使用。交接后的所有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2.4买受人签收拍卖人出具车辆及资料的收条;

   2.5车辆如果电力不足无法启动的,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提供接电服务,除此之外的不能发动,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2.6车辆交强险已到期的,买受人应当依法购买保险;

   2.7买受人收到车辆后,应当立即驶离停车位置,停车区域内不得进行任何作业。

3、车辆的过户

   3.1过户所需要的材料

   3.1.1买受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地暂住在镇江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3.1.2原车辆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1.3《机动车业务委托书》(此委托书在镇江市车管所网站上下载)三份,加盖原车辆单位公章;

   3.1.4车辆过户应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发票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即本次拍卖的展示地点就可以开具,开具时注意交易价格即为拍卖时不含佣金的落槌价,开具发票时买受人应该依据法规承担相应的税款;

   3.1.5拍卖成交确认书;

   3.1.6委托代办的,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1.6行驶证、车辆号牌、登记证书;

   3.1.7经车管部门查验并标注为“合格”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2车辆过户的程序

   3.2.1买受人在备齐上述资料后,于2016328-41日在车管所大厅4号“车改专用”服务窗口无需取号,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3.2.2缺少3.1项中资料的,如果涉及原车辆单位的,由买受人与原车辆单位联系补充;

   3.2.3档案袋中无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买受人需要将车辆交车管部门查验;

   3.2.4车辆如有交接前的违法记录,买受人与原车辆单位联系消除,费用由原车辆单位承担;

   3.2.5车辆过户完毕后,交强险还在有效期内的,买受人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询问交强险批转过户的要求和程序,需要原车辆单位配合的,请原车辆单位配合。拍卖人在此提示,保险过户的重要性!

   3.2.6过户时限为2016412日,请买受人在此时间之前办理完车辆和保险的过户;

 4、保证金的退还

4.1车辆及交强险过户完毕后,买受人凭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新的交强险保单(批单)至长江路9号一楼,由工作人员确认复印;

4.2工作人员确认后,在其保证金收据背面记录有关事项,收回收据退回保证金;

4.3办理时间不得晚于2016414日;

 

 

拍卖人申明:本资料中涉及过户的内容仅作为参考,不代表过户法规和程序的全部,车管部门依据法规对过户有要求而本指南未涉及或者涉及不全面、不准确的,请依据车管部门的要求办理。